當事人欲承租汽車車位,需了解如何擬定租賃合約及其應包含的重要內容。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車位租賃應屬租賃契約性質。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應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因此,建議應以書面方式訂立契約。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依民法第427條規定,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應由出租人負擔。
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應由出租人負擔。
建議租賃契約應包含以下重要內容:
關於汽車車位租賃合約之擬定,建議:
應以書面形式訂立,以確保雙方權利義務明確。
契約內容應符合民法租賃章節相關規定,特別是第421條至第430條之規範。
建議製作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重要條款應明確記載,以避免日後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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