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共有房屋被其中一位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租並收取租金之爭議,當事人欲請求返還超出應有部分之租金收益。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15年內之不當得利為限。
關於共有人未經同意出租收取租金之行為,應構成不當得利,建議依法請求返還超出其應有部分之租金。
考量本案涉及共有物之管理使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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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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