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買賣合約 有附 租約 所以買賣契約當初有 租約副本影本 裡面有租客 媽媽電話 但因為重新簽約 合約是新的 這樣算是合法取得對方家人 聯繫資料嗎 現在租約到期 對方消失 想說直接聯繫 買賣契約上 上份租約 影本 上面的連帶關係人 是合法的嗎 怕有個資問題
本案為房東因租客消失且租約到期,欲聯繫先前租約影本上之連帶關係人(租客母親),但擔心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問題。原租約資料係來自於買賣合約附件,現已與租客重新簽訂新約。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情形。本案應可能符合下列情形: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 原租約上之連帶關係人資訊應屬於「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之情形,因其為合法簽訂之租賃契約相關文件。
個人資料來源之合法性 該資料係取自買賣契約附件之租約影本,應可能符合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七款「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之規定。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在房屋所有權移轉後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顯示租賃關係具有一定之延續性。
考量本案涉及個人資料之使用,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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