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戶和告誡戶身分如何解除?洗錢防制法新制適用問題

我在112/8/27被警示戶 113/3月通知做筆錄,然後跑流程,當時途中員警另外通知新法有告誡,只提到五年內不要再犯,沒細說會影響什麼,我就簽名了。 113/6月判決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五個月。 申請社會勞動,在114/5月執行完畢。 目前9/1,警示戶兩年會解除。 但告誡戶能怎麼做去解除嗎? 我是屬出借簿子,沒拿到錢,但有認罪才被判刑。 人家都說113/3/1前被警示,此法不適合於我們。 是真的嗎? 我是112/8/27被警示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112年8月27日被列為警示戶
  2. 113年3月被通知做筆錄並收到告誡通知
  3. 113年6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判決有期徒刑5個月
  4. 申請易服社會勞動,於114年5月執行完畢
  5. 案件性質為出借帳戶(簿子)

貳、法律分析

一、警示戶解除問題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本案警示戶應於期限屆滿(114年8月27日)後自動解除。

二、開立新帳戶限制

依據同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規定:「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

但同條款但書規定有三種例外情形可開立帳戶:

  1. 為就業薪資轉帳需要,經提出在職證明
  2. 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
  3. 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

三、告誡制度適用問題

關於113年3月1日前被警示之案件是否適用新制告誡制度問題,應考量:

  1. 行為時之法律效果
  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3. 從新從輕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警示戶部分:
  • 靜待期限屆滿自動解除
  • 期間應避免任何可疑交易
  1. 告誡戶部分:
  • 建議提起行政救濟
  • 主張重點應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蒐集當時簽署告誡書時未被充分告知法律效果之證據
  1. 開立新帳戶:
  • 可依第13條第2項第5款但書規定,以就業需求為由申請開立薪資帳戶
  • 須提供完整在職證明文件

肆、結論

  1. 關於警示戶身分,應於114年8月27日期限屆滿後自動解除。

  2. 考量告誡制度係於113年3月1日後實施,而當事人行為發生於112年8月,建議可循行政救濟程序主張不應溯及適用。

  3. 在警示期間如有正當需求,可依法規但書規定申請開立特定用途帳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同性伴侶共同竊取機車安全帽,會被判共同竊盜罪嗎?

臺灣是北地方检家晋檢家官起诉肯 113年度偵字第34392號 113年度偵字第41498號 告 高海纹 女 36歲(民團77年9月1日生) 住新北市蘆洲區中興街19號5樓 居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1段10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Q223720798號 紀佳君 女 40歲 ( 民國73年5月23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段503巷18之 23號 被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N223955351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 ,業經偵查終結 ,認應提起公訴 兹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海紋與紀佳君 (另案通緝中) 為同性伴侶 竟意圖為渠等 不法之所有 並基於共同竊盜犯意之聯絡 ,於民國113年8月 5日上午7時54分許 。由高海紋把風 並由紀佳君在臺北市萬 華區開封街2段6號前之機車停車格 ,下手竊取陳俊廷停放該 處 機 車上之安全帽1頂 (價值新臺幣1,200元) 。得手後,紀 佳君隨即搭乘高海紋駕駛車牌號碼NLR- 7827號普通重型機 車離去 。嗣經陳俊廷報警遭竊 經警循線調關監視錄影畫面 比對後 始查獲前情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名稱 待 證 事實 1 被告高海紋於偵查時之供 其於案發時 ,有騎乘車牌號碼 述 NLR-7827號機車搭載監視练影翻拍照片所顯示綽號「小 米」之紅曼女子 ,然不知該女 子有下手行竊他人安全帽。 全部之犯罪事實 。 2 告訴人陳俊廷於警詢時之 指訴 證人黃威豪於偵查中之具 被告紀佳君係被告高海纹之同 3 性伴侶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顯 結證述 示下手行霧者為被告紀住君之 事實 。 4 監視錄影翻拍 白畫面照片4 車牌號碼NLR-7827號普通重 幀、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1 型機車所有人為被告高海紋 被告紀佳君於113年8月5日上 份 午7時54分許 :下手行竊後, 隨即於1分鐘後 即同日上午7 時55分許 搭乘由被告高海紋 駕駛之前開機車離去之事實。 紀佳君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0 二、所犯法條 : 核被告高海紋、 條第1項竊盜罪嫌 。被告兩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 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 論以共同工 犯

2025-08-31

查看解答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