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12/8/27被警示戶 113/3月通知做筆錄,然後跑流程,當時途中員警另外通知新法有告誡,只提到五年內不要再犯,沒細說會影響什麼,我就簽名了。 113/6月判決洗錢防制法有期徒刑五個月。 申請社會勞動,在114/5月執行完畢。 目前9/1,警示戶兩年會解除。 但告誡戶能怎麼做去解除嗎? 我是屬出借簿子,沒拿到錢,但有認罪才被判刑。 人家都說113/3/1前被警示,此法不適合於我們。 是真的嗎? 我是112/8/27被警示的。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本案警示戶應於期限屆滿(114年8月27日)後自動解除。
依據同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規定:「銀行應確認客戶身分,始得受理客戶開立存款帳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五、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
但同條款但書規定有三種例外情形可開立帳戶:
關於113年3月1日前被警示之案件是否適用新制告誡制度問題,應考量:
關於警示戶身分,應於114年8月27日期限屆滿後自動解除。
考量告誡制度係於113年3月1日後實施,而當事人行為發生於112年8月,建議可循行政救濟程序主張不應溯及適用。
在警示期間如有正當需求,可依法規但書規定申請開立特定用途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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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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