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三人持棒球棍在KTV毆打他人之暴力犯罪案件,需判斷警方處理程序及搜索票聲請之適法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本案三人在KTV持棒球棍毆打他人,應屬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情形。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若「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警方可能符合逕行拘提之要件。
關於搜索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搜索,應用搜索票。」警方應依法定程序聲請搜索票。
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1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考量本案為現行犯案件,警方應先進行逮捕並製作必要筆錄,再依法定程序聲請搜索票。不建議僅通知製作筆錄,以免造成證據滅失或犯罪嫌疑人逃匿之風險。建議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採取適當之強制處分確保案件順利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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