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共同竊取機車安全帽被起訴,竊盜罪該怎麼判?

臺灣是北地方检家晋檢家官起诉肯 113年度偵字第34392號 113年度偵字第41498號 告 高海纹 女 36歲(民團77年9月1日生) 住新北市蘆洲區中興街19號5樓 居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1段10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Q223720798號 紀佳君 女 40歲 ( 民國73年5月23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段503巷18之 23號 被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N223955351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 ,業經偵查終結 ,認應提起公訴 兹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海紋與紀佳君 (另案通緝中) 為同性伴侶 竟意圖為渠等 不法之所有 並基於共同竊盜犯意之聯絡 ,於民國113年8月 5日上午7時54分許 。由高海紋把風 並由紀佳君在臺北市萬 華區開封街2段6號前之機車停車格 ,下手竊取陳俊廷停放該 處 機 車上之安全帽1頂 (價值新臺幣1,200元) 。得手後,紀 佳君隨即搭乘高海紋駕駛車牌號碼NLR- 7827號普通重型機 車離去 。嗣經陳俊廷報警遭竊 經警循線調關監視錄影畫面 比對後 始查獲前情 。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被告高海紋與紀佳君(通緝中)為同性伴侶,於113年8月5日上午7時54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開封街2段6號前機車停車格,由高海紋把風,紀佳君竊取被害人陳俊廷機車上價值新臺幣1,200元之安全帽1頂後,搭乘高海紋駕駛之機車離去。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共同正犯之認定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案高海紋與紀佳君應構成共同正犯,理由如下:
  • 二人間應有犯意聯絡
  • 分工實行竊盜行為(一人把風、一人下手)
  • 共同完成犯罪
  1. 犯罪情節評估
  • 犯罪手段:普通竊盜
  • 被害法益:財產法益
  • 損害程度:贓物價值新臺幣1,200元,屬輕微
  • 犯後態度:紀佳君現通緝中,顯示規避追訴

參、處理建議

  1. 偵查方向
  • 持續追緝在逃之紀佳君
  • 查明贓物去向
  • 釐清是否有其他共犯
  1. 具體建議
  • 考量犯罪情節輕微,建議依一般竊盜罪起訴
  • 建議追回贓物返還被害人
  • 建議命被告賠償被害人損失

肆、結論

  1. 關於本案共同竊盜行為,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2. 考量:

  • 犯罪情節輕微
  • 贓物價值低
  • 被害人損失可回復

建議檢方提起公訴時,可考慮建請法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之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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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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