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已對他人提出妨害名譽罪的告訴,目前案件在偵查階段,欲撤回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本案仍在偵查階段,應符合撤回告訴的時間要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撤回告訴後應不得就同一案件再為告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若本案有多名被告,撤回告訴的效力應及於全體共同被告。
考量本案仍在偵查階段,建議當事人儘速依上述建議準備相關文件提出撤回告訴。惟應注意,撤回告訴為不可撤銷之意思表示,一經撤回即不得再行告訴,建議審慎考慮後再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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