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是北地方检家晋檢家官起诉肯 113年度偵字第34392號 113年度偵字第41498號 告 高海纹 女 36歲(民團77年9月1日生) 住新北市蘆洲區中興街19號5樓 居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1段10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Q223720798號 紀佳君 女 40歲 ( 民國73年5月23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段503巷18之 23號 被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N223955351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 ,業經偵查終結 ,認應提起公訴 兹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海紋與紀佳君 (另案通緝中) 為同性伴侶 竟意圖為渠等 不法之所有 並基於共同竊盜犯意之聯絡 ,於民國113年8月 5日上午7時54分許 。由高海紋把風 並由紀佳君在臺北市萬 華區開封街2段6號前之機車停車格 ,下手竊取陳俊廷停放該 處 機 車上之安全帽1頂 (價值新臺幣1,200元) 。得手後,紀 佳君隨即搭乘高海紋駕駛車牌號碼NLR- 7827號普通重型機 車離去 。嗣經陳俊廷報警遭竊 經警循線調關監視錄影畫面 比對後 始查獲前情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名稱 待 證 事實 1 被告高海紋於偵查時之供 其於案發時 ,有騎乘車牌號碼 述 NLR-7827號機車搭載監視练影翻拍照片所顯示綽號「小 米」之紅曼女子 ,然不知該女 子有下手行竊他人安全帽。 全部之犯罪事實 。 2 告訴人陳俊廷於警詢時之 指訴 證人黃威豪於偵查中之具 被告紀佳君係被告高海纹之同 3 性伴侶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顯 結證述 示下手行霧者為被告紀住君之 事實 。 4 監視錄影翻拍 白畫面照片4 車牌號碼NLR-7827號普通重 幀、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1 型機車所有人為被告高海紋 被告紀佳君於113年8月5日上 份 午7時54分許 :下手行竊後, 隨即於1分鐘後 即同日上午7 時55分許 搭乘由被告高海紋 駕駛之前開機車離去之事實。 紀佳君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0 二、所犯法條 : 核被告高海紋、 條第1項竊盜罪嫌 。被告兩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 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 論以共同工 犯
本案被告高海紋與紀佳君(同性伴侶關係)於113年8月5日上午7時54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開封街2段6號前機車停車格,共同竊取陳俊廷所有之安全帽(價值新臺幣1,200元)。其中高海紋負責把風,紀佳君下手竊取,得手後二人騎乘高海紋所有之機車離去。
關於本案竊盜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考量下列因素:
建議可朝向爭取緩刑或輕判方向進行訴訟策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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