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共同竊取機車安全帽被起訴,竊盜罪該怎麼判?

臺灣是北地方检家晋檢家官起诉肯 113年度偵字第34392號 113年度偵字第41498號 告 高海纹 女 36歲(民團77年9月1日生) 住新北市蘆洲區中興街19號5樓 居臺北市中正區漢口街1段10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Q223720798號 紀佳君 女 40歲 ( 民國73年5月23日生) 住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段503巷18之 23號 被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N223955351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 ,業經偵查終結 ,認應提起公訴 兹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海紋與紀佳君 (另案通緝中) 為同性伴侶 竟意圖為渠等 不法之所有 並基於共同竊盜犯意之聯絡 ,於民國113年8月 5日上午7時54分許 。由高海紋把風 並由紀佳君在臺北市萬 華區開封街2段6號前之機車停車格 ,下手竊取陳俊廷停放該 處 機 車上之安全帽1頂 (價值新臺幣1,200元) 。得手後,紀 佳君隨即搭乘高海紋駕駛車牌號碼NLR- 7827號普通重型機 車離去 。嗣經陳俊廷報警遭竊 經警循線調關監視錄影畫面 比對後 始查獲前情 。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被告高海紋與紀佳君(通緝中)為同性伴侶,於113年8月5日上午7時54分許,在臺北市萬華區開封街2段6號前機車停車格,由高海紋把風,紀佳君竊取被害人陳俊廷機車上價值新臺幣1,200元之安全帽1頂後離去。案經被害人報警,警方循線調閱監視器後查獲。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竊盜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 本案被告高海紋與紀佳君應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 客觀上實施竊取他人動產(安全帽)之行為
  •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 共同正犯之認定
  •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高海紋與紀佳君可能成立共同正犯,理由如下: a. 二人具有犯意聯絡 b. 分工實施犯罪(一人把風、一人下手竊取) c. 共同分享犯罪所得

參、處理建議

  1. 對被告高海紋:
  • 建議坦承犯行,表現悔意
  • 考慮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
  • 積極配合司法調查以爭取從輕量刑
  1. 對被告紀佳君:
  • 建議儘速投案接受司法制裁
  • 避免繼續通緝狀態造成更不利之後果
  1. 量刑考量因素:
  • 贓物價值較低(新臺幣1,200元)
  • 被告認罪態度
  • 被害人損失是否獲得填補
  • 前科紀錄

肆、結論

  1. 關於本案竊盜行為,應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2. 考量二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3. 建議被告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以爭取法院從輕量刑之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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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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