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案開庭後才發現還有贓物未還,趕快陳報檢察官會有影響嗎?

現在被告竊盜案件,已經開過偵查庭,之前開庭店長只有提出我歸還的那三樣東西的相關證據我也表示我是為了修補才拿走不是想佔為己有,這幾天我又發現我身邊還有一樣東西尚未歸還,所以我請律師寫陳報狀在星期三以及遞上去內容是我誤拿商品,現已保存但未能聯繫店長所以請求提存也喜歡檢察官能併案偵辦,今天週六有收到電話但我沒有接到,會是什麼消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竊盜案件正在偵查中,先前已歸還三樣物品並陳述為修補目的而取走。近日發現另有一樣物品尚未歸還,已委請律師提出陳報狀說明誤拿商品,並請求提存及併案偵辦。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326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本案當事人因無法聯繫店長,應可依此規定辦理提存程序。

二、刑事責任

本案當事人主張係為修補目的而取走物品,非為不法所有之意圖,且:

  1. 已歸還三樣物品
  2. 主動陳報尚有一物品待返還
  3. 表明願意辦理提存程序 綜上所述,應可作為有利於當事人之考量因素。

三、程序處理建議

  1. 提存程序
  • 當事人可能因無法聯繫店長而難以給付,應可依民法第326條規定辦理提存
  • 建議保留提存相關證明文件
  1. 刑事偵查程序
  • 未接到的電話可能為司法機關通知
  • 應保持通訊暢通以利聯繫

參、處理建議

  1. 儘速完成提存程序,以展現返還誠意
  2. 主動回撥未接來電,確認是否為司法機關通知
  3.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作為日後佐證
  4. 如接獲傳喚應準時到庭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已表明願意返還物品,且已採取具體行動(提出陳報狀及請求提存),建議:

  1. 依民法第326條規定完成提存程序
  2. 持續保持良好態度配合偵查
  3. 準備相關事證說明取物目的係為修補使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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