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被告竊盜案件,已經開過偵查庭,之前開庭店長只有提出我歸還的那三樣東西的相關證據我也表示我是為了修補才拿走不是想佔為己有,這幾天我又發現我身邊還有一樣東西尚未歸還,所以我請律師寫陳報狀在星期三以及遞上去內容是我誤拿商品,現已保存但未能聯繫店長所以請求提存也喜歡檢察官能併案偵辦,今天週六有收到電話但我沒有接到
當事人因竊盜案件已進入偵查程序,先前已歸還三樣物品,並主張係為修補目的而取走。近日發現尚有一項未歸還物品,已委請律師提出陳報狀說明誤拿情形,並請求提存及併案偵辦。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應就以下要件進行檢視:
當事人於案發後主動陳報尚有未歸還物品之事實,並表明願意提存,此種行為應可認定具有自首性質。惟需注意此部分物品是否為原案所查獲之物品範圍,以判斷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考量當事人已有歸還部分物品,並對新發現之物品表明願意提存,且無明確之不法所有意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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