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被告竊盜案件,已經開過偵查庭,之前開庭店長只有提出我歸還的那三樣東西的相關證據我也表示我是為了修補才拿走不是想佔為己有,這幾天我又發現我身邊還有一樣東西尚未歸還,所以我請律師寫陳報狀在星期三以及遞上去內容是我誤拿商品,現已保存但未能聯繫店長所以請求提存也喜歡檢察官能併案偵辦,今天週六有收到電話但我沒有接到
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故建議應儘速請求檢察官併案偵辦新發現之物品案情。
考量被告已有歸還部分物品,且就剩餘物品表明願意提存,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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