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被告竊盜案件,已經開過偵查庭,之前開庭店長只有提出我歸還的那三樣東西的相關證據我也表示我是為了修補才拿走不是想佔為己有,這幾天我又發現我身邊還有一樣東西尚未歸還,所以我請律師寫陳報狀在星期三以及遞上去內容是我誤拿商品,現已保存但未能聯繫店長所以請求提存也喜歡檢察官能併案偵辦,今天週六有收到電話但我沒有接到,會是什麼消息?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本案應可考慮聲請緩起訴處分。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可能命被告遵守下列事項: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若被告有下列情形,緩起訴可能遭撤銷:
考量本案情節及被告已表現悔意,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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