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已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告訴,被告已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告訴人詢問是否需要再次製作筆錄,以及後續案件處理流程。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基於上述規定,警察機關應可能會視案情需要,通知告訴人到場補充說明或製作筆錄。
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同條第3項規定:「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警察機關完成調查後,應將案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進行後續偵查。檢察官可能會視案情需要傳喚當事人到場說明。
關於是否需要再次製作筆錄,應視警方或檢方認定之必要性而定。案件後續應會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建議告訴人配合相關調查程序,並保持聯繫管道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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