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主要涉及:
兩願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惟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裁判離婚 若無法達成合意,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納入計算:
計算時點 依民法第1030-4條規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價值計算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因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法院應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定,主要考量:
若無法達成協議,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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