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在家人強迫下結婚一週,雙方無感情基礎且未有實質交流,欲尋求解除婚姻關係之方式。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若雙方同意離婚,應可採取此一最簡便途徑。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若無法達成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本案因被強迫結婚且無感情基礎,應可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建議優先與配偶溝通,尋求協議離婚之可能:
若無法達成協議,可考慮提起離婚訴訟:
建議尋求專業法律諮詢:
考量本案涉及婚姻關係之解消,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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