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有約定探視時段,前夫不配合讓我接孩子怎麼辦?

我想詢問小孩探視權的問題 跟前夫已經有寫好離婚協議書了 上面有明確說出哪個時段我可以探視小孩 但沒有寫我要提早説要接小孩 那屬於我的時間 對方不就是要讓我可以接到小孩嗎? 如果小孩不在家 也要讓我知道小孩在哪 告知我要前往哪裡接小孩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夫已簽訂離婚協議書,明確約定探視時段,但未約定需事先通知接送事宜。當事人於約定探視時段欲接送小孩時,前夫未告知小孩行蹤,影響探視權之行使。

貳、法律分析

一、探視權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二、監護方之協力義務

  1. 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2. 監護方應有協助探視順利進行之義務,若故意隱匿子女行蹤,可能構成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三、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應考量:

  1.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2. 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狀況
  3.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應與前夫進行善意溝通,建議約定通知方式
  • 保留雙方通訊紀錄作為佐證
  1. 中長期建議:
  • 若溝通無效,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請求法院介入
  • 建議修改離婚協議書,增訂通知義務相關條款
  • 必要時可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求變更探視方式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探視權行使之爭議,建議當事人:

  1. 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明確約定通知機制
  2. 若前夫持續不配合,可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請求法院介入處理
  3. 處理過程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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