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為喪偶長輩,欲與同為喪偶且育有子女之女子結婚,擬就未來財產繼承問題預作規劃,避免自己的財產由對方子女繼承。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配偶之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應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依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比例如下:
考量本案涉及婚姻財產及繼承權利,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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