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夫妻因妻方工作需求須分居異地,丈夫可能以此為由要求離婚或爭取子女監護權之案件。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單純因工作需求分居應不構成法定離婚事由。除非符合該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情形,否則法院應不會准許離婚之請求。
依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若分居達6個月以上,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準用第1055條等規定。但若有正當理由,則不在此限。本案因工作需求分居,應可認定為正當理由。
若雙方就監護權發生爭議,法院應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規定,審酌下列事項:
考量本案分居係因工作需求,應屬正當理由,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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