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探視權遭阻撓及騷擾糾紛

您好, 我想諮詢關於離婚後探視權及子女扶養費相關的法律問題: 1. 我與前夫已於多年前離婚。離婚協議書中有載明: • 我享有子女的探視權。 • 另有口頭約定,每半個月可以接孩子回來與我共度周末。 • 我每月需支付 5,000 元 作為孩子教育基金。 2. 近期因前夫向我提出復合要求,但我拒絕後,他開始: • 惡意以言語辱罵、攻擊我。 • 無故阻止我探視或接回孩子。 • 單方面要求將教育費用提高至 每月 15,000 元。 • 幾乎每天以電話、訊息不斷騷擾、咒罵。 • 更曾表明,如果我有新的交往對象,就必須與孩子完全斷絕來往。 3. 我希望能瞭解: • 我可以透過哪些法律途徑保障我原本的探視權? • 對方是否可以單方面提高教育基金的金額? • 面對持續的言語辱罵與騷擾,我可以申請什麼保護或限制措施? • 若對方以「我交往新對象」為由,剝奪我與孩子的來往,法律上是否有保障我的權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夫已離婚多年,離婚協議書約定:

  1. 當事人享有子女探視權(每半個月可接回過周末)
  2. 當事人每月需支付5,000元教育基金

近期因當事人拒絕前夫復合要求,前夫出現以下行為:

  1. 言語辱罵攻擊
  2. 無故阻止探視
  3. 單方面要求提高教育費至每月15,000元
  4. 持續電話、訊息騷擾
  5. 威脅若當事人有新交往對象將斷絕與子女來往

貳、法律分析

一、探視權問題

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前夫無故阻止探視應屬違法行為。

二、教育費用調整

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協議為之。前夫單方面提高教育費用之要求應無法律效力。

三、騷擾行為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法院得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前夫的持續騷擾行為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四、新交往對象影響

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當事人是否有新交往對象不應影響其探視權之行使。

參、處理建議

  1. 聲請保護令 建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制止前夫持續騷擾行為。

  2. 強制執行探視權 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探視權。

  3. 證據保全 建議保存前夫騷擾、威脅等相關證據,以供後續法律程序使用。

  4. 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必要時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4項規定,請求社工人員陪同出庭。

肆、結論

  1. 考量前夫的行為可能涉及家庭暴力,建議立即聲請保護令。

  2. 關於探視權受阻,建議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3. 關於教育費用爭議,建議維持原協議,若有調整需求應循正當程序處理。

  4. 建議完整保存相關證據,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當事人及子女之合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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