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推定訴訟與前夫缺席開庭問題

我與前夫在112/8/14結婚 112/8/25入監 我與他在於今年2/14離婚跟現任丈夫3/18結婚 於今年8/25生下寶寶 因受胎日落在前任婚姻上 導致寶寶的爸爸是前夫的 目前已有提出訴訟等待開庭中 如果開庭當日前夫未到場 會影響判決而導致案件拖延嗎?有提交入監證明當證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夫於112年8月14日結婚,前夫於8月25日入監。當事人於113年2月14日與前夫離婚,並於同年3月18日與現任丈夫結婚。當事人於113年8月25日生下子女,因受胎時間落在前婚姻期間,依法推定為前夫之子女。目前已提起否認之訴,等待開庭中。

貳、法律分析

一、婚生子女推定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本案子女出生於113年8月25日,依一般醫學推定懷孕期間為280天,推算受胎期應落在112年11月間,當時當事人與前夫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故應推定為前夫之婚生子女。

二、否認之訴的提起

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當事人已提起否認之訴,應屬合法行使權利。

三、前夫缺席之法律效果

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準備
  • 應提出前夫入監證明
  • 可聲請法院調取前夫在監紀錄
  • 建議進行DNA親子鑑定(如可行)
  1. 訴訟策略
  • 確保法院合法通知前夫
  • 前夫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可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 可建議法院採用視訊方式進行審理
  1. 時效注意 依民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否認之訴應於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為之,建議及時完成相關程序。

肆、結論

考量前夫入監之特殊情況,其未到場不應導致案件必然拖延。建議當事人:

  1. 確保訴訟文書合法送達前夫
  2. 妥善準備相關證據
  3. 必要時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4. 配合法院可能採取之視訊審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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