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前夫在112/8/14結婚 112/8/25入監 我與他在於今年2/14離婚跟現任丈夫3/18結婚 於今年8/25生下寶寶 因受胎日落在前任婚姻上 導致寶寶的爸爸是前夫的 目前已有提出訴訟等待開庭中 如果開庭當日前夫未到場 會影響判決而導致案件拖延嗎?有提交入監證明當證據
當事人與前夫於112年8月14日結婚,前夫於8月25日入監。當事人於113年2月14日與前夫離婚,並於同年3月18日與現任丈夫結婚。當事人於113年8月25日生下子女,因受胎時間落在前婚姻期間,依法推定為前夫之子女。目前已提起否認之訴,等待開庭中。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本案子女出生於113年8月25日,依一般醫學推定懷孕期間為280天,推算受胎期應落在112年11月間,當時當事人與前夫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故應推定為前夫之婚生子女。
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當事人已提起否認之訴,應屬合法行使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考量前夫入監之特殊情況,其未到場不應導致案件必然拖延。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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