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離婚調解扶養費調整案

大陸配偶在大陸法院提調解離婚協議由我每月支付女兒扶養費6000元 本人同意後離婚 如今因本人健康問題無法承擔 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配偶經大陸法院調解離婚,約定每月支付女兒扶養費人民幣6000元。現因當事人健康因素無法負擔原定金額,擬請求調整扶養費。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費調整之法律基礎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本案當事人因健康因素影響經濟能力,應可構成調整扶養費之基礎要件。

二、調整方式之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本案應可先透過協議方式處理。

三、兩岸司法效力問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若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原調解離婚協議應可依此規定在台灣獲得承認。

參、處理建議

一、協商階段

  1. 建議先與前配偶進行協商,說明健康狀況及經濟困難
  2. 提出具體調整方案,如暫時調降金額或分期給付

二、法律程序

  1. 若協商不成,可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
  2. 需準備以下文件:
    • 健康診斷證明
    • 收入減少之證明文件
    • 原大陸法院調解書及其認可裁定

三、執行注意事項

  1. 在新扶養費金額確定前,應盡可能履行原給付義務
  2. 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
  3. 維持與子女正常聯繫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因健康因素可能影響扶養費給付能力,建議先循協商途徑尋求解決。若協商不成,可依民法第1120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定。同時應注意兩岸司法文書認可之相關程序要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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