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詢問因為先生失蹤一年多,聯絡不上,去年曾經到他戶籍地報警協助,當時查詢是在國外,近日突然接到他朋友通知他在6月時生病過世,我我想申請死亡證明去除戶辦離婚,醫院以死亡證明被申請15份走,不願讓我申請先生的死亡證明,要我自己去想辦法,但前提是因為先生多年前跟我說家人移民,也因為先生跟家人零互動,所以我沒有任何他親屬的聯繫方式,警察也因個資無法告知,我現在想知道我在沒有先生任何證件,跟他親屬的連繫方式下,我該怎麼拿到死亡證明?醫院是否有疏失?畢竟我身分證後還有我先生的名字,我應該是有資格申請證明
當事人之配偶失蹤一年多後,經由友人得知配偶已於6月過世。當事人欲申請死亡證明以辦理除戶及離婚,但面臨以下困境:
依《醫療法》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醫院應依法提供相關文件,不得以已核發多份為由拒絕。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當事人作為配偶應具有申請權利。
依《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當事人作為配偶應屬利害關係人。
關於醫院拒絕核發死亡證明,應違反《醫療法》第71條規定,建議當事人以書面主張法定權利。
考量當事人為法定繼承人之一,可能透過《戶籍法》第65條規定取得必要資料,建議向戶政機關尋求協助。
若行政途徑無法解決,建議考慮司法救濟途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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