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透過寵物店購買貓咪,合約中對貓傳腹(貓傳染性腹膜炎)僅提供7天保障期。購買後不到兩個月,貓咪即發生貓傳腹症狀,超出合約保障期限。
依民法第354條規定,出賣人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本案中,貓咪罹患貓傳腹應構成重大瑕疵。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7天保障期限顯然過短,應可能構成顯失公平條款。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寵物店作為企業經營者,應對販售之寵物健康負責。
考量本案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責任及第12條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規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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