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果把朋友的寵物用不見 但是我有問他要我賠錢還是送他一對球蟒,他選球蟒這樣是不是兩清了,但是後面沒多久他突然又要我賠償他4000不然要提告我,我該怎麼辦
當事人因使朋友寵物失蹤,雙方已達成以一對球蟒作為賠償之和解協議。然而,對方在接受球蟒後,又要求額外賠償新台幣4,000元,否則將提起告訴。
本案對方已同意接受球蟒作為賠償,應構成有效之和解契約。除非對方能證明符合民法第738條所列事由,否則不得任意撤銷和解。
考量雙方已就寵物失蹤事件達成以球蟒作為賠償之和解,且您已履行給付義務,建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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