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遺失賠償糾紛

我如果把朋友的寵物用不見 但是我有問他要我賠錢還是送他一對球蟒,他選球蟒這樣是不是兩清了,但是後面沒多久他突然又要我賠償他4000不然要提告我,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使朋友寵物失蹤,雙方已達成以一對球蟒作為賠償之和解協議。然而,對方在接受球蟒後,又要求額外賠償新台幣4,000元,否則將提起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原侵權行為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使他人寵物失蹤,應構成侵權行為。
  1. 和解契約效力
  • 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雙方既已達成以球蟒替代賠償之和解合意,原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已消滅。
  1. 和解撤銷限制
  • 依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除非符合該條所列三款事由:
    • 和解依據之文件為偽造或變造
    • 和解事件已有確定判決而不知
    • 對當事人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

二、和解效力分析

本案對方已同意接受球蟒作為賠償,應構成有效之和解契約。除非對方能證明符合民法第738條所列事由,否則不得任意撤銷和解。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與對方達成和解合意之相關通訊紀錄
  • 保留交付球蟒之相關證明文件
  1. 回應作為
  • 可向對方說明雙方已達成和解,依法不得再為額外請求
  • 建議以書面方式回覆,明確表達立場
  1. 法律程序準備
  • 若對方提起訴訟,可提出和解相關證據進行抗辯
  •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肆、結論

考量雙方已就寵物失蹤事件達成以球蟒作為賠償之和解,且您已履行給付義務,建議您:

  1. 保存相關和解證據
  2. 以書面方式向對方說明和解效力
  3. 若遭提告,可依民法第737條主張和解效力抗辯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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