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朋友寵物(球蟒)遺失,經雙方協商後同意以一對新球蟒作為補償。然而,對方在接受補償後,又額外要求賠償新台幣4,000元,否則將提起訴訟。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雙方就以一對球蟒作為賠償應已達成合意,契約應已成立。
依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當事人已依約提供一對球蟒作為補償,且對方已接受,原賠償責任應已消滅。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對方在接受補償後又提出額外金錢賠償要求,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保存證據
回應對方
若遭提告
考量雙方已就賠償方式達成合意並完成清償,建議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53條及第309條之規定,主張原賠償責任已消滅。對方額外要求金錢賠償之行為,可能違反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建議當事人堅持原有協議,若遭提告則可依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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