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政府進行土地徵收時應遵循的必備要件問題。土地徵收係國家基於公共利益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進行強制取得的行政處分,需符合嚴格的法定要件。
依據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第9條規定,可類推適用於土地徵收的公益性要件應包含:
基於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比例原則,土地徵收應符合:
徵收程序應包含:
補償應符合:
關於土地徵收之必備要件,建議應從公益性、必要性、正當法律程序及合理補償四個面向進行審查。考量土地徵收涉及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建議徵收機關應確實踐行上述要件,以確保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及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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