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網路交友詐騙78000元,對方自稱有與我簽了相關協議需要完成,後來驚覺被詐騙,當下也已經報案,雖然到現在已經過了一個多月,想問還可以採取哪些途徑來爭取款項
當事人遭遇網路交友詐騙,被騙取新台幣78,000元整。詐騙手法為對方以簽訂協議為由要求匯款,事後當事人已立即報案,案發至今已逾一個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行為人應涉及故意以詐騙方式侵害當事人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返還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行為人無法律上原因獲取當事人財物,應返還不當得利。
考量本案爭議金額為78,000元,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提起小額訴訟程序。若發現有其他利害關係人,可能依民事訴訟法第507-1條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詐欺犯罪,建議當事人在已完成報案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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