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前男友交往2年期間共同領養寵物貓,寵物晶片登記在前男友名下。現因感情破裂分手,當事人欲爭取寵物飼養權。
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及衛生,避免其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因此判斷飼養權歸屬時,應考量雙方是否能確實履行飼主義務。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考量本案寵物晶片登記在前男友名下,但雙方共同領養及照顧之事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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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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