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寵物貓監護權爭議

當事人與前男友交往2年期間領養寵物貓,由於當時寵物晶片登記在前男友名下。現因感情破裂分手,當事人欲爭取寵物飼養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男友交往2年期間共同領養寵物貓,寵物晶片登記在前男友名下。雙方分手後,當事人欲爭取寵物飼養權。

貳、法律分析

一、寵物之法律定位

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五款規定,寵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本案之貓咪應屬寵物範疇。

二、所有權歸屬分析

  1. 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應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本案寵物晶片雖登記於前男友名下,但此僅為行政登記,不必然等同於所有權歸屬。

  2. 依民法第817條規定,若能證明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及飼養,可能構成共有關係。依同條第2項,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三、實際飼養關係認定

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七款規定,飼主係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若當事人可證明實際參與飼養照顧,應可主張其飼主地位。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蒐集
  • 建議蒐集共同飼養期間之相關證據
  • 包含購買飼料、醫療支出等費用證明
  • 日常照顧之照片、影片等文件
  1. 協商方案
  • 建議先嘗試與前男友進行和平協商
  • 可考慮提出分時飼養或探視權等替代方案
  • 若願意放棄飼養權,可討論合理補償金額
  1. 法律途徑
  •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 主張共有物分割或請求返還
  • 舉證自身較適合擔任飼主之理由

肆、結論

考量本案寵物晶片登記雖在前男友名下,但雙方實際共同飼養之事實,建議:

  1. 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
  2. 同時保全相關證據以備訴訟所需
  3. 若進入訴訟程序,應著重證明共同飼養事實及自身照顧能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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