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公同共有之出租與分割登記問題

請問我們有一棟房產是爸爸的名字,但爸爸過世後都一直是爸爸名字尚未辦理登記,屬於公同共有。 那請問過半數人同意就可以出租房產嗎? 登記分別共有需要全體人同意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父親死亡後房產繼承問題,主要疑義為:

  1. 公同共有房產出租是否需過半數同意
  2. 將公同共有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之同意門檻

貳、法律分析

一、公同共有房產之出租

  1. 依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公同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出租行為屬於管理行為,應可依上述規定以過半數繼承人同意為之。

二、辦理分別共有登記

  1. 依土地法第73條第1項規定,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2. 依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3. 依土地法第73-1條第1項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
  4. 將公同共有變更為分別共有屬於處分行為,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出租房產:

    • 建議召開繼承人會議,取得過半數繼承人同意
    • 製作書面同意書以資證明
  2. 關於辦理分別共有登記:

    • 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免受罰
    • 需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辦理分別共有登記
    • 建議委託地政士協助辦理相關程序

肆、結論

  1. 考量公同共有房產之出租屬管理行為,應得以過半數繼承人同意為之。
  2. 關於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因屬處分行為,建議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3. 建議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免受罰並影響後續處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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