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理監事連任規定修改諮詢

您好,我本身是某人民團體的理事,目前有計畫修改組織章程,希望能讓現任的理監事可以選擇要或不要連任下一屆的理監事,而我們目前章程若已規定 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這樣的規定是不是已經提供彈性讓現任的理監事得自主決定?還是需要進一步修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人民團體理事,欲確認現行章程中「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得連選連任」之規定是否足以賦予現任理監事自主決定是否連任之權利,或需進一步修改章程。

貳、法律分析

一、理監事選舉之法定程序

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6條第4項規定,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此為一般人民團體理監事任期之參考依據。

二、理監事選舉之召集程序

依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理事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審定應出席會員資格,並由理事長於十五日前通知應出席人員。此為選舉程序之基本要求。

三、「得連選連任」之法律效力分析

  1. 「得」字之法律意涵應為授權性質而非強制性規定
  2. 現行章程規定應已賦予理監事下列權利:
    • 自主決定是否參與下屆選舉
    • 參選後仍需經會員選舉通過

參、處理建議

一、維持現行規定

現行章程規定「得連選連任」應已足以表達理監事具有選擇是否連任之權利。

二、補充說明建議

  1. 可於理監事會議中作成決議,明確解釋「得連選連任」之意涵
  2. 依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29條規定,將相關會議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選舉程序建議

  1. 依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選舉相關程序
  2. 確實執行會員資格審查及通知程序
  3. 保存完整會議紀錄

肆、結論

關於章程中「得連選連任」之規定,應已具備賦予理監事自主決定是否連任之效力,建議無須修改章程。惟為求明確,可透過理監事會議決議方式,進一步說明此一解釋,並依法完成報備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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