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之前從事餐飲小生意,有配合A瓦斯行,並且有壓金在A瓦斯行。 配合期間A瓦斯行倒閉,由B瓦斯行承接業務。 今年我歇業了,變賣器具的時候,有人需要瓦斯桶,於是我就蹭予他人使用。 會給他人使用是因為原本A瓦斯行留給我的押金收據已遺失,B瓦斯行說我單據遺失無法退回押金。 過沒幾天B瓦斯行來電說要收回瓦斯桶,如果沒歸還就要賠付新台幣12000元(六桶)。 並且說當初給我的是全新瓦斯桶,一桶要2000。 我跟瓦斯行協商,我說那我去收6隻瓦斯桶回來歸還你們可以嗎? 他們說必須是要全新的瓦斯桶才會回收。 我覺得很不合理,當初B來承接的時候,也是拿我原本的6桶瓦斯,以通換桶。 這不就是一般的做法嗎? 所以我想諮詢一下這個會衍生什麼問題,我該怎麼處理?
當事人原與A瓦斯行建立瓦斯桶押金租賃關係,後因A瓦斯行倒閉由B瓦斯行承接業務。當事人歇業後因押金收據遺失,將瓦斯桶轉讓他人使用。B瓦斯行要求收回瓦斯桶,否則需賠償每桶2000元共計12000元,且僅接受全新瓦斯桶歸還。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0條第2項規定:「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本案瓦斯桶押金制度應屬租賃契約關係。
B瓦斯行承接A瓦斯行業務時,應概括承受原有權利義務關係。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第5款規定,正常租金應基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
B瓦斯行要求必須歸還全新瓦斯桶之主張,可能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6條第1項「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之規定。
考量本案涉及租賃押金爭議,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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