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7月的時候去了按摩店找人,但裡面的店員給我用他們店內的產品,我當下說不要,但他們還是硬性給我用,產品也是他們打開的。之後他們跟我說要簽合約,因為當下沒有想太多畢竟有認識的人,我就簽名了。但我回家後我想要解約,我就傳訊息跟對方說我要解約,因為正常來說7日內就能解約了,我不想付錢買服務所以我當天就說要解約了,但他一直說我必須人要到場。 1.所以我真的只能當面去處理嗎?訊息告訴對方解約可以嗎? 2.如果我透過法律去處理,會怎麼辦?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若業者仍拒絕接受解約:
考量本案消費者已於法定期限內表達解約意願,且業者要求當面解約之約定應屬無效,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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