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摩店強迫簽約解約糾紛

我在7月的時候去了按摩店找人,但裡面的店員給我用他們店內的產品,我當下說不要,但他們還是硬性給我用,產品也是他們打開的。之後他們跟我說要簽合約,因為當下沒有想太多畢竟有認識的人,我就簽名了。但我回家後我想要解約,我就傳訊息跟對方說我要解約,因為正常來說7日內就能解約了,我不想付錢買服務所以我當天就說要解約了,但他一直說我必須人要到場。 1.所以我真的只能當面去處理嗎?訊息告訴對方解約可以嗎? 2.如果我透過法律去處理,會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於按摩店被強迫使用產品並簽訂服務合約
  • 當事人於回家後即透過訊息表達解約意願
  • 業者要求必須親自到場處理解約事宜
  • 當事人欲了解解約權行使方式及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消費者契約解除權

  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2. 本案當事人於收受服務後即以訊息通知解約,應符合法定期限及通知方式要求。

二、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

  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2. 同法第12條第2項第一款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3. 業者要求必須當面解約之約定,應屬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推定顯失公平而無效。

三、消費爭議處理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參、處理建議

一、解約通知方式

  1.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再次通知解約意願
  2. 保留訊息通知之相關證據
  3. 無須配合業者要求親自到場

二、法律救濟途徑

若業者仍拒絕接受解約:

  1. 可依消保法第43條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2. 保留所有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消費者已於法定期限內表達解約意願,且業者要求當面解約之約定應屬無效,建議:

  1. 持續以書面方式主張解約權
  2. 若業者仍拒絕受理,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尋求協助
  3. 無須配合業者親自到場之不當要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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