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與國訓中心轉介選手合約適法性爭議

請問診所擬與國訓中心簽訂合約,約定捐贈一定金額,但國訓中心需轉介選手至該診所,有違法任何法規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診所擬與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下稱國訓中心)簽訂合約,約定:

  1. 診所捐贈一定金額予國訓中心
  2. 國訓中心需轉介選手至該診所就醫

貳、法律分析

一、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本案診所以捐贈金額換取病人來源,應構成影響醫療市場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二、違反誠信經營原則

參照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員工於從事業務有關行為之過程中,不得有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之不誠信行為」。國訓中心作為行政法人,應不得接受此類不正當利益之安排。

三、違反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第6款規定:「不當招攬病人接受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事服務,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將予以違約記點。本案診所之行為應屬不當招攬病人。

四、違反公共衛生倫理

依公共衛生師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共衛生師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此原則可類推適用於所有醫療專業人員,本案行為應違反醫療專業倫理。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診所不要簽訂此類合約,改以下列方式發展業務:

    • 提升醫療服務品質
    • 建立正當的醫療合作關係
    • 進行合法的醫療資源交流
  2. 若要進行捐贈,應:

    • 與轉介病人行為完全切割
    • 採取公開透明方式
    • 確保選手就醫選擇權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及醫療倫理,建議診所應避免簽訂此類合約,以免承擔法律風險及損及商譽。建議採取合法正當方式發展業務,維護醫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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