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有關租屋糾紛的問題,我在6/24入住 8/6號確認提前退租 理由是他們房屋的環境髒亂 最主要原因是冷氣開機會噴蟑螂還掉過蜈蚣,並且辦公桌就在冷氣正下方,但房東仍然扣押我2個月租金說是依照他與我簽屬合約的第7條,但由於我是以危害健康安全為由退租所以不認同,目前是走調解程序,現在的問題是不太確定就目前的證據鍊而言是否足夠 •租約影本(證明租賃期間及標的) •2025/6/24入住2025/6/28離開淡水(幾個月的756公車來回紀錄可證明搭乘慣性) •2025/7/2前往松山機場2025/7/7松山機場返回佐證下點,有具體證據可提出 •2025/7/2-2025/7/7出國紀錄(兩點佐證短期內環境問題非個人因素影響) •2025/7/8首次回屋就產生了蟑螂藥購買紀錄可以側面證明房屋本身環境之惡劣 •2025/7/19 對話紀錄截圖(冷氣蟑螂情況) •2025/7/26 房管主動詢問租客是否使用水煙 •2025/8/4 致房東訊息截圖(詳述環境危害) •2025/8/10 現場照片與影片(同一分鐘拍攝,顯示冷氣及下方桌面蟑螂糞便、掉落蟑螂) •搬遷證明(2025/8/11 遷出) •2025/9/1 補充前後門髒亂之影片證據 而出租人對此的回覆為: 經調查,房屋並無你所述之「嚴重」狀況,並有其他房客的書面證明,,而違約的狀況明顯,合約書如果不是貴同學親簽的,才有折扣的餘地
依民法第424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本案事實涵攝:
依民法第437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於發現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應即通知出租人。本案承租人已於2025/7/19、2025/8/4向房東反映問題,應已盡通知義務。
關於本件提前終止租約事件,考量:
建議承租人堅持依民法第424條主張合法終止租約,並請求返還押金及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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