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下班騎車返家途中,因食用含酒精糖果後遭警察攔檢,經三次酒測結果均超過法定標準。當事人主張未有酒醉感,認為警察刁難。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非治療用之藥品而駕車」屬重大交通違規行為。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酒後駕車之規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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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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