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糾紛-薪資款項使用爭議

我跟我的朋友一起合夥做生意,他同時也是我的投資人,而我本身有的股份是勞動股,無任何資金股,但我是公司負責人,7/30那天,我們見面開會,那時候他告訴我待會會給我四個月份的薪資,7月~10月份,而我確實也聽到他說的是「我的薪資」,後來我也不疑有他,由於某些原因,我就把四個月份的薪資都使用掉了,直到最近,他再次需要我出設計費用(先前我已出兩筆設計費跟模型費,共$11600),但當下我告訴他我無法出這筆費用,後來他才知道我都把錢用掉了,現在的問題是,明明當下他說了那是我的薪資,正常來說我的薪資我可以自由使用,但我又是公司的負責人,我也知道負責人是不能隨意動用公司的錢,我不太懂他當下給我的到底是屬於公司的錢還是他本人自己的錢(我們還未成立公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友人合作經營事業,當事人為勞動股東兼負責人,友人為資金投資人
  2. 事業尚未完成公司登記
  3. 友人於7/30口頭承諾給付當事人7-10月共四個月薪資
  4. 當事人已使用該筆款項
  5. 友人現要求當事人支付設計費用,因款項已用罄而產生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合夥關係認定

依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雙方應屬合夥關係,其中:

  • 當事人以勞務出資
  • 友人以資金出資
  • 雙方共同經營事業

二、權利義務關係

  1. 合夥人責任 依民法第673條規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當事人作為負責人應:
  • 謹慎管理合夥事務
  • 明確區分個人與合夥財產
  • 避免擅自處分合夥財產
  1. 薪資給付性質 本案可能涉及兩種性質:
  • 若為勞務報酬,當事人應有自由支配權
  • 若為合夥營運資金,則應依合夥目的使用

參、處理建議

一、即時處理方案

  1. 建議與合夥人進行協商,確認:
  • 款項性質及用途
  • 雙方權利義務關係
  • 後續營運資金安排
  1. 保全證據
  • 留存相關對話紀錄
  • 整理財務往來證明
  • 記錄口頭約定內容

二、長期改善建議

  1. 儘速完成事業登記 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建議選擇適當組織型態完成登記

  2. 制定書面契約,明確約定:

  • 出資比例
  • 薪資制度
  • 費用分擔方式
  • 利潤分配方式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合夥關係之權利義務,建議:
  • 立即與合夥人進行溝通,釐清款項性質
  • 暫停處分任何未經明確約定之款項
  • 儘速完成書面契約之簽訂
  1. 未來營運建議:
  • 建立完整帳務制度
  • 區隔個人與營運資金
  • 重要決議均應作成書面紀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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