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我的朋友一起合夥做生意,他同時也是我的投資人,而我本身有的股份是勞動股,無任何資金股,但我是公司負責人,7/30那天,我們見面開會,那時候他告訴我待會會給我四個月份的薪資,7月~10月份,而我確實也聽到他說的是「我的薪資」,後來我也不疑有他,由於某些原因,我就把四個月份的薪資都使用掉了,直到最近,他再次需要我出設計費用(先前我已出兩筆設計費跟模型費,共$11600),但當下我告訴他我無法出這筆費用,後來他才知道我都把錢用掉了,現在的問題是,明明當下他說了那是我的薪資,正常來說我的薪資我可以自由使用,但我又是公司的負責人,我也知道負責人是不能隨意動用公司的錢,我不太懂他當下給我的到底是屬於公司的錢還是他本人自己的錢(我們還未成立公司)
依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雙方應屬合夥關係,其中:
儘速完成事業登記 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建議選擇適當組織型態完成登記
制定書面契約,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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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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