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表示其母親過去未盡撫養義務,欲透過公證程序確認此事實,以預防未來可能發生的扶養糾紛。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母親應對當事人負有保護及教養之義務。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即使父母離婚,母親仍應負擔扶養義務。
若當事人父母曾離婚,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若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職權酌定。
依民法第1116條第1項規定,扶養義務之順序中,直系血親尊親屬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分列第一、二順位。母親作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原應享有優先受扶養之權利。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法律程序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母親未盡扶養義務之認定,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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