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規中圍牆定義認定爭議

建築法上圍牆的定義是什麼?有無明文規定?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建築法規對「圍牆」之定義及相關規範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圍牆之法律定義與性質

  1. 依建築法第7條規定,圍牆屬於雜項工作物,與營業爐、水塔、瞭望臺等並列。

  2. 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圍牆之建造應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但符合第78條及第98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圍牆在各類場所之規範要求

  1. 廢棄物處理場所
  • 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資源垃圾有飛散之虞者,應設置圍牆或其他防風、擋風設施。
  • 依同辦法第28條及第29條規定,安定掩埋場及衛生掩埋場應於周圍設置圍牆、障礙物及防止飛散之設備或措施。
  1. 事業廢棄物處理場所
  •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32條規定,安定掩埋場應於掩埋場周圍設有圍牆或障礙物。

參、處理建議

  1. 圍牆設置應注意事項:
  • 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 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別規定
  • 考量安全性及實用性需求
  • 注意鄰地權益及公共安全
  1. 建議諮詢:
  • 當地建管機關
  • 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
  • 必要時洽請法律專業人士協助

肆、結論

關於圍牆之定義,建築法雖未明文規定其定義,但應可依建築法第7條認定其為雜項工作物。建議依個案情形,考量圍牆設置目的及相關法規要求,進行適當規劃設計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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