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建築法規對「圍牆」之定義及相關規範問題。
依建築法第7條規定,圍牆屬於雜項工作物,與營業爐、水塔、瞭望臺等並列。
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圍牆之建造應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但符合第78條及第98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關於圍牆之定義,建築法雖未明文規定其定義,但應可依建築法第7條認定其為雜項工作物。建議依個案情形,考量圍牆設置目的及相關法規要求,進行適當規劃設計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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