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案件調解出席疑義

一審結束後,仍收到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通知書,需要出席調解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一審結束後收到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調解通知書,詢問是否需要出席調解。

貳、法律分析

一、法院調解權限

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據此,二審法院應有權於訴訟程序中進行調解。

二、調解出席義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408條規定:「法官於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於調解期日到場;調解委員認有必要時,亦得報請法官行之。」

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三、調解程序進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406-1條第2項規定,調解程序應「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出席調解
  • 避免受到法院罰鍰處分
  • 調解可能有助於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
  1. 如確實無法出席
  • 應於調解期日前向法院說明理由
  •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聲請改期或請求免除到場義務
  1. 調解前準備事項
  • 整理相關文件資料
  • 評估可接受的調解方案
  • 必要時可委任代理人出席

肆、結論

關於是否需要出席調解一事,考量民事訴訟法對調解出席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之規定,建議當事人應依期日通知出席調解。如確有困難,應事先向法院說明並提出證明,以免受罰鍰處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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