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母親同住一處,母親過世後,其他繼承人欲未經同意進入該房屋,涉及繼承人間對於遺產使用管理之爭議。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故所有繼承人應自母親過世時,即取得遺產之繼承權。
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此該房屋在遺產分割前,應屬於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1152條規定:「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故遺產之管理應由繼承人協議決定,其他繼承人不應擅自進入處分。
依民法第115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各繼承人應共同負擔遺產相關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使用,建議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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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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