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9-23

離婚後共同持有房產貸款分擔爭議

雙方婚後買房由對方出資頭期款則借款人為我, 因對方有出資所以持有人也列入等於兩個人各一半的產權, 買房後口頭協議由我負擔每月房貸、由對方負擔小孩生活費跟學習相關費用, 離婚後房貸有向對方提出依持分義務分擔而對方置之不理。 房貸借款人是我,對方是一般保證人也是提供擔保物人; 借款契約書借款人是我但土地謄本債務人是兩個人名字都在上面, 依照上述法律上的債務人是誰?清償房屋借貸是誰的責任? 就現況房子如果透過變價分割或銀行法拍,剩餘貸款清償應該屬於誰的責任? 有辦法追討求償對方平均分攤過去及離婚後所有的房貸嗎?因為過去口頭協議所以不確定是否可以要求對方分攤婚姻期間的房貸; 離婚時對方有通常保護令,所以表示要求離婚後房貸使用者也就是我要自己負擔,如果買賣就是依照持有%數,但雙方無共識;如果法拍(銀行聲請已經裁定)造成出售金額原本可能自售可以分到六百萬現在因法拍只分到三百萬及聯徵信用受損的部份可以求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雙方各持有二分之一產權
  2. 諮詢人為房貸借款人,配偶為一般保證人及擔保物提供人
  3. 雙方曾口頭約定由諮詢人負擔房貸、配偶負擔子女費用
  4. 離婚後配偶持有保護令,拒絕分擔房貸
  5. 銀行已取得法拍裁定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物之管理與負擔

  1. 依民法第822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房貸應屬共有物之負擔,雙方應依持分比例分擔。

  2. 依民法第822條第2項規定:「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諮詢人應可對配偶請求超額支付之房貸。

二、口頭約定效力

  1. 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之管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雙方之口頭約定雖屬有效,但舉證困難。

三、法拍後之求償權

  1. 依民法第826-1條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立即整理下列文件:

    • 房貸支付證明
    • 口頭約定之相關通訊紀錄
    • 產權登記文件
  2. 法律行動建議:

    • 依民法第822條提起給付之訴
    • 考慮聲請假扣押保全程序
    • 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

肆、結論

  1. 考量房屋為共有財產,配偶應依持分比例分擔房貸,建議依民法第822條規定請求分擔。

  2. 關於法拍損失,因難以證明係可歸責於配偶之事由,建議著重於房貸分擔之請求。

  3.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訴訟程序之可行性及成本效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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