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婚後買房由對方出資頭期款則借款人為我, 因對方有出資所以持有人也列入等於兩個人各一半的產權, 買房後口頭協議由我負擔每月房貸、由對方負擔小孩生活費跟學習相關費用, 離婚後房貸有向對方提出依持分義務分擔而對方置之不理。 房貸借款人是我,對方是一般保證人也是提供擔保物人; 借款契約書借款人是我但土地謄本債務人是兩個人名字都在上面, 依照上述法律上認定的債務人是誰?清償房屋借貸是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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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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