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9-25

網購賣家逾期不出貨求償糾紛

關於賣家不出貨逾期22天 請求賠償 損害賠償要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網路購物交易糾紛,買方已付款但賣方逾期22天未出貨,買方欲請求損害賠償之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債務不履行責任

  1. 給付遲延責任
  • 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賣方未於約定期限出貨,應屬給付遲延情形。
  • 賣方在遲延期間,依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1. 損害賠償範圍
  • 依民法第216條第1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 所受損害應包含已支付之價金,所失利益則依同條第2項:「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二、契約解除權

  1. 催告解除權
  •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買方可行使催告解除權。
  1. 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
  • 若本案屬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原可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解除契約。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解除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建議
  • 建議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履行
  • 保存所有交易紀錄及通訊內容
  • 若賣方仍未履行,可依法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1. 救濟途徑
  • 可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 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 建議透過交易平台申訴機制尋求協助

肆、結論

考量賣方已逾期22天未出貨,應已構成給付遲延,建議買方可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先行定期催告,若賣方仍未履行,則可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建議保留相關交易憑證,以利後續權利行使。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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