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夥意向書 錢也付了 現在要簽正式合約 但看了合約內容 這兩項覺得風險太高 不想要合夥了有辦法把錢拿回來嗎 「八、本合夥事業盈虧按照各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派或負擔之。各合夥人知悉並 了解,合夥事業之經營有其風險,並非穩賺不賠,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應連帶負責。」 「十一、如合夥人欲退夥,為避免影響本合夥事業之運作,全體合夥人均同意,退夥之合夥人不得請求返還出資額,且就其退夥前之債務仍應負責。」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意向書應僅具預約性質,尚未構成正式合夥契約。
考量本案僅簽署意向書階段,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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