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意向書退出糾紛與出資返還問題

簽了合夥意向書 錢也付了 現在要簽正式合約 但看了合約內容 這兩項覺得風險太高 不想要合夥了有辦法把錢拿回來嗎 「八、本合夥事業盈虧按照各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派或負擔之。各合夥人知悉並 了解,合夥事業之經營有其風險,並非穩賺不賠,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應連帶負責。」 「十一、如合夥人欲退夥,為避免影響本合夥事業之運作,全體合夥人均同意,退夥之合夥人不得請求返還出資額,且就其退夥前之債務仍應負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已簽署合夥意向書並支付出資款項
  • 正式合約中的爭議條款:
    1. 合夥債務之連帶責任
    2. 退夥時禁止返還出資額
    3. 退夥前債務之持續責任
  • 當事人欲終止合夥關係並取回出資款項

貳、法律分析

一、合夥意向書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意向書應僅具預約性質,尚未構成正式合夥契約。

二、正式合約條款之適法性

  1. 關於連帶責任條款
  • 依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該條款應屬合法。
  1. 關於禁止返還出資額條款
  • 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 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人應有退夥權
  • 該限制條款可能過度限制合夥人權利
  1. 關於損益分配
  • 依民法第677條第1項規定:「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方案
  • 以書面方式通知不願簽署正式合約之意願
  • 依民法第686條第1項規定提出退夥通知
  • 保留所有往來文件
  1. 協商建議
  • 依民法第669條,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增加出資義務
  • 建議與其他合夥人協商修改退夥條款
  1. 法律救濟途徑
  • 若協商不成,可依民法第685條規定處理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出資

肆、結論

考量本案僅簽署意向書階段,建議:

  1. 立即以書面通知終止意向
  2. 請求返還已支付出資
  3. 若遭拒絕,可能需透過訴訟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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