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以停車不便為由解約爭議

租客主張因為突發狀況導致停車不方便而解除已簽的續約不算違約是可以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承租人因停車不便的突發狀況,欲單方解除已簽訂的租約續約合約,並主張此舉不構成違約。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效力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租賃續約既已簽訂,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應已合法成立並生效。

二、契約解除要件

  1. 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2. 依民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3. 本案停車不便問題並非法定解除事由,承租人不得據此單方解除契約。

三、違約效果

若承租人執意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9條規定,可能需負擔下列責任:

  1. 返還已受領之給付
  2. 給付金錢者應附加利息
  3. 賠償出租人因此所受損害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承租人:
  • 與出租人協商解決停車問題
  • 如確需提前終止,應依約定程序辦理
  • 尋求替代停車方案
  1. 如需終止契約:
  • 應依租約規定給付違約金
  • 提前通知出租人以減輕損失
  • 協助尋找新承租人

肆、結論

考量本案承租人因停車不便而欲解除已生效之續約,應不構成法定解除事由。建議承租人應:

  1. 優先與出租人協商解決停車問題
  2. 如確需終止,應依約定程序辦理並負擔相應責任
  3. 未來簽約前應詳細了解周邊停車環境,並將相關條件納入契約約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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