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反悔續約要求退還押金糾紛

租客原租約到9/30到期,並已簽續約從10/1起始,再舊約到期前一個禮拜說不續約,且要我們退回全部押金,這樣是合理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租客原租約到期日為9/30
  • 雙方已簽訂自10/1起始的續約
  • 租客在舊約到期前一週表示不續約
  • 租客要求退還全部押金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效力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雙方已就續約達成合意並簽訂契約,應已構成有效之租賃契約。租客單方面表示不續約,應屬違約行為。

二、押金返還問題

  1. 押金性質
  • 押金具有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契約義務之性質
  • 房東因租客違約所受損失,應可從押金中獲得補償
  1. 違約責任
  • 租客於續約後反悔不租,應構成違約
  • 房東可能因此產生空租損失及重新招租成本
  •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採取措施

  1. 保存相關文件證據
  2. 以書面方式回覆租客,說明契約效力及相關法律責任
  3. 評估可能損失並製作損失清單

二、押金處理方式

  1. 建議依實際損失情形合理扣除相關費用
  2. 製作詳細的押金扣除明細
  3. 將剩餘押金退還給租客

三、協商建議

  1. 可與租客協商解決方案
  2. 建議所有協商過程均以書面為之
  3. 若租客能協助尋找新承租人,可考慮適當退還押金

肆、結論

考量本案租客違約可能涉及契約責任,建議:

  1. 依法主張合理損害賠償
  2. 以書面方式進行溝通協商
  3. 保留相關證據以備後續爭議處理
  4.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糾紛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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