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未看屋即簽約後反悔

我最近跟房仲斡旋購買一淡水手租房屋 由於租金收益每個月高達九萬 所以未想太多就簽約 但我還沒看過房子 隔天看完後房子發現不是很理想 實價登錄查詢發現該房屋113年成交730萬 我太過衝動未看房子已經簽約1008萬 且以貸款為由有簽本票 但尚未送貸款為何先簽本票 隔天看房並詳查實價登錄 是否有機會調解或取消交易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房仲介紹,在未實地看屋情況下即簽署購屋契約,成交價1008萬元,並簽立本票。事後發現:

  1. 該屋實價登錄價格為730萬元,差價達278萬元
  2. 房屋實際狀況不如預期
  3. 未經貸款核准即簽立本票
  4. 簽約後始實地看屋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契約效力分析
  •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買賣契約應已成立。
  1. 暴利行為之可能性
  • 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 本案成交價較實價登錄高出278萬元,且當事人可能因輕率倉促決定,應可能構成暴利行為。
  1. 意思表示瑕疵
  • 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若房仲有隱匿重要資訊或為不實陳述,可能構成詐欺。

二、票據責任

  •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發票人之票據權利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本票具獨立性,一經簽發即產生票據債權,應謹慎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即時處理建議

  1. 保全證據

    • 蒐集實價登錄資料、契約文件
    • 記錄與房仲溝通內容
  2. 尋求調解

    • 向不動產仲介公會申請調解
    • 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法律救濟途徑

  1. 依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暴利行為之撤銷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2. 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假處分防止本票執行。

肆、結論

  1. 關於買賣契約效力,建議先透過調解途徑尋求和解,可能之方案包括:

    • 協商降低成交價格
    • 解除契約返還定金
    • 協商返還本票
  2.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暴利行為或意思表示瑕疵,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