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邁父母意志監護權聲請及收養子女權益

父母親年老,我們子女想聲請 意志監護權。而父親有領養我大姐 (隨我家姓)。所以,我大姐是否‘’意志監護權“的權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諮詢人欲就年老父母聲請意定監護
  2. 父親有領養大姐(已隨父姓)
  3. 諮詢重點為養女(大姐)是否具有意定監護權利

貳、法律分析

一、養子女法律地位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本案中大姐既已被父親合法收養並隨父姓,應與其他親生子女具有相同法律地位。

二、監護人選定順序

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監護人選定考量因素

依民法第1111-1條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考量:

  1. 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2.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3.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家庭成員應:

    • 與父母充分溝通,了解其意願
    • 評估各子女(含養女)照顧能力
    • 考量父母最佳利益選擇適當監護人
  2. 程序建議:

    • 可依民法第1092條以書面委託方式進行
    • 若需聲請監護宣告,應依法院程序辦理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肆、結論

考量養女依法與親生子女具有相同地位,且監護人選定應以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建議:

  1. 養女應具有與其他子女相同之監護權利
  2. 實際監護人選定應依據父母意願及照顧能力綜合評估
  3. 建議透過家庭會議達成共識,選擇最適合之監護人選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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